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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企业自行监测可以依托企业自己的实验室和人员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监测。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全面开展排放废气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自行监测的内容,并要求及时做好信息发布:
(一)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各地督促名录内的企业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当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企业自行监测的内容主要为废气排放监测,主要因子包括SO2、NOX、颗粒物和VOCs等,各企业根据自身污染物产排特点确定监测因子,报市级生态环境局备案。自行监测的点位、项目、频次、方法等要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总则规定的要求。企业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二)对于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放口,应开展人工比对监测,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据比对;比对监测合格或经维护校准后合格的,可填写自动监控数据,比对监测不合格的,填写人工监测数据。
(三)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非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将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上传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发布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将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分别上传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发布平台和生态环境部全国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平台,企业对其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