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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以下5种情形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①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②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⑤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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